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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作者:蒋奉军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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