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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转发《关于切实做好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蒋奉军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28日
 黔残联发〔2016〕32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残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局、交通局、卫生计生委(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中国残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计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6〕1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各市(州)残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委、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建立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认真倾听残疾人等社会群体的需求和呼声,完善工作和服务内容,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二、拓宽残疾人驾驶体检业务医疗机构范围
    每市(州)确定1—2家医疗机构为承担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驾驶人体检业务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的规定,开展残疾人驾驶人的体检工作,并为残疾人驾驶人体检提供无障碍、优先等服务。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市(州)残联要支持、配合做好对残疾人驾驶人体检业务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工作,并将定点体检医疗机构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残联。
    三、增加残疾人驾驶培训机构
    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驾驶培训的监督指导,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驾驶机构为残疾人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督促驾驶培训机构聘用符合条件的教练员,配置加装辅助装置合格的教练车辆,完善办公区域、教学区域和生活区域的无障碍设施和无障碍标志。到2017年底前,每个市(州)至少有1家驾培机构开展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的驾驶培训业务,方便残疾人就近参加培训。
    四、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提供便捷服务
    各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机动车安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法为加装辅助装置的汽车办理注册登记、变更备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要大力推进残疾人考试业务覆盖和延伸,在目前贵阳、黔东南、铜仁三个市(州)能够开展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考试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准驾型驾驶人考场,到2017年,每个市(州)力争配置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专用自动挡科目二、科目三智能化考试车一台,方便残疾人考生就近考试;要积极为残疾人申领驾驶证、办理机动车车牌证等业务提供方便,在办公、考试场所设置无障碍通道和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办理有关业务, 并督促考场加强考场内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管理。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机动车安检机构严格依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标准,对出具加装辅助装置合格证明的相关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督促机动车安检机构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为残疾人检车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正确引导残疾人依法文明驾驶汽车
    大力实施“多彩贵州文明行动”,各级残联要教育、引导残疾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法驾驶车辆,倡导守法出行、文明出行。
    六、加强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政策的宣传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卫计、工商、质监等部门和残联组织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广泛开展残疾人驾驶汽车宣传活动,使更多的残疾人了解、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体检和培训、申领驾驶证以及机动车加装辅助装置、检测、注册登记和变更备案等有关业务程序和注意事项,掌握安全驾驶常识,营造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提供便利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在落实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与各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解决。
 
    附件:关于切实做好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8月15日
     
    附件
关于切实做好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
 
残联发〔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经信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经委、经贸委)、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卫生计生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残疾人驾驶汽车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和重要条件,是国家文明进步、社会保障和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残疾人驾车权益保障工作。近些年来,各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和推动,制定、修订实施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身体条件、培训、辅助装置及监管、加装辅助装置机动车登记和检测等一系列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法规、标准,下肢残疾人、部分听力残疾人和手指残缺或缺失的残疾人实现了驾驶汽车权利。这对于保障残疾人权益、弘扬尊重残疾人价值权利的理念、促进残疾人共创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5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国办发〔2015〕88号),提出适时放宽单眼视力障碍群体、上肢残疾人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的条件。2016年2月4日,公安部发布《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放开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的上肢残疾人等驾车,规定于2016年4月1日起实施。为切实做好单眼视障人士和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残疾人驾驶汽车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残疾人驾驶汽车包括体检、培训、辅助装置生产及加装质量保障、车辆检测和注册登记、考试、管理等诸多方面内容,既涉及政府行政部门职责,又需要残疾人组织、残疾人、企业等各有关方面的参与。各级残联、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委、工商、质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商相关问题,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认真倾听残疾人等社会群体的需求和呼声,完善工作和服务内容,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二、做好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工作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确定承担残疾人体检业务的医疗机构,严格依据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部分上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见附件1),进行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各省级卫生计生、公安、残联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工作的指导和督导。
    三、细化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措施
    交通运输部组织修订《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单眼视障和上肢残疾人驾车培训教材,鼓励有条件的驾驶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驾驶员培训。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残联要加强对驾校培训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对教练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的学校要配备加装辅助装置的教练车,按照教学大纲组织培训。
    四、加强辅助装置及加装辅助装置质量的监管
    各级质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采取措施,强化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生产企业执行《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GB/T21055-2007)国家标准,加强对辅助装置产品质量的监管。各级工商部门对辅助装置销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各级质检、工商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汽车加装辅助装置必须到正规车辆生产、销售、维修服务企业进行,并由加装企业出具加装辅助装置合格证明(见附件2)。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对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加装辅助装置的监管。
    五、开展加装辅助装置汽车检验及注册登记
    中国残联商相关部门制定上肢残疾人加装驾驶汽车辅助装置对应目录(见附件3),明确不同类型残疾人应当加装辅助装置的产品类型和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国家标准,加强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动车安检机构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对出具加装辅助装置合格证明的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机动车安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法为加装辅助装置的汽车办理注册登记、变更备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
    六、为残疾人申领驾驶证、驾驶汽车提供便利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为残疾人考领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牌证等业务提供方便,在办公、考试场所设置无障碍通道,优先受理、办理有关业务,减少残疾人等候时间。各级残联要主动掌握残疾人驾驶汽车有关情况,教育、引导残疾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法驾驶车辆,服从交通民警指挥和管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七、加强残疾人驾驶汽车宣传工作
    各级残联、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委、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宣传,使残疾人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体检和培训、申领驾驶证以及机动车加装辅助装置、检测、注册登记和变更备案等有关业务程序和注意事项,掌握安全驾驶常识;同时加强对社会大众的宣传,倡导守法出行、文明出行,对残疾人驾驶汽车予以礼让和方便,共同营造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提供便利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对本地从事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培训的医疗机构、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予以公布,向社会和残疾人告知。
    各地在落实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与各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解决。
 
    附件:1.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部分上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
          2.加装辅助装置合格证明格式
          3.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加装辅助装置对应目录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2016年4月6日
    附件1
单眼视力障碍、部分上肢残疾人
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单眼视力障碍、部分上肢残疾(包括第三、四、五、六条规定的情形)的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进行身体条件检查。
    二、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眼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经视野检查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左手徒手握力≥4级),可以申请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双手手掌完整,每只手至少有拇指及其他三指除末节外完整健全,肢体和残留手指运动功能正常(左手徒手握力≥4级),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双手手掌完整,左手有任意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左手徒手握力≥4级),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六、一只手掌缺失(包括手掌部的八块腕骨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残留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优势手徒手握力≥4级;且下肢符合《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139号)第十二条第二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七、其他身体条件应符合《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139号)的要求。
 
 
    附件2
                加装辅助装置合格证明格式 
       合格证的规格为A系列纸张的A4幅面(297mm×210mm)
加装单位名称:
加装单位地址:

车辆品牌/型号
 车辆识别代码
 发动机号
 
车辆出厂年月
 辅助装置名称
 辅助装置类型及出厂日期
 
机动车所有人姓名
 机动车所有人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
 
加装部位:
(加装人签名或签章)
年  月  日
(加装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加装单位存档一份,使用者存留一份,机动车安检机
构存档一份)
 
    附件3
           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加装辅助装置对应目录

身体条件
辅助装置类型
左手手掌缺失,右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是有两指健全
方向盘控制辅助手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
右手手掌缺失,左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是有两指健全
方向盘控制辅助手柄、换挡辅助装置、驻车制动
辅助手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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